著作权存在于任何固定有形表达媒体的原创作品中,各种文学作品 (包括电脑软件)、音乐作品、戏剧作品、艺术作品及科学创作活动的作品,都受到著作权法例的保护。而著作权的相关权利是指依法取得他人的著作权而进行表演或演出的艺术工作者、录音制品及录像制品的制作人、无线电广播机构及表演的承办人对其表演活动、录音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所享有的一种与著作权相类似的权利。著作权及相关权利的集体管理机构是保护作者权利的民间组
织,负责接受著作权人的授权、监督及检查作品被使用的情况、代表著作权人与使用作品的人谈判并发放许可证、收取使用费、并将收取的使用费合理分配给各个有关著作权人。
服务对象与申请资格
任何设于澳门特区,且以从事著作权及相关权利的集体管理活动为主要目标的法人。
申请方式
申请人以中文或葡文填妥“著作权及相关权利的集体管理机构之登记”表格后,应将申请表连同附件向经济局综合接待中心(2楼)的工业产权注册申请柜台提交,并向经济局综
合接待中心( 2楼)的缴纳处,以现金(澳门币)或支票(抬头写上「经济局」,并加划线)缴交登记费。
必须递交文件
1.著作权及相关权利的集体管理机构之登记申請表(可由本公司准备);
2.经适当认证的机构章程副本(章程中应尽可能指出该机构中各机关的据位人);
3.由该机构代理或拟代理的权利人、以及由该机构代理或拟代理的住所设于其他法律体系内的同类型机构的名单。
费用(或税项)
登记费:澳门币 500元。
办理时间
若文件齐备,需时约 1个月。
备注事项
1.著作权及相关权利之集体管理机构的登记应至少在开业前 30天内前往经济局办理手续;
2.下列事宜,必须在核准或订定后的 30天内,强制性通知经济局:
-章程的更改
-有关机构组成的更改
-被代理人名单的更改
-与其他同类型实体、代表使用者的实体或无线电广播机构订立的协议著作权及相关权利之集体管理机构须填妥从经济局网页下载或由经济局知识产权厅免费提供的“著作权及相
关权利的集体管理机构之登记”表格,并附同有关的证明文件,向经济局综合接待中心(
2楼)的工业产权注册申请柜台递交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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