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在中国大陆的投资方式
常驻代表办事处
中国大陆不准外国公司在其境内设立分公司及贸易公司,而事实上,外国公司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办事处(办事处,Representative Office)也就能够代表并行使一家分公司及贸易公司的功能。一家办事处加上一间国营之进出口公司,即可完全处理在中国之进出口业务。
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指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之公司。其主要特征包括:
(1)一般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可单独设立;
(2)限制股东转让股份的权利;
(3)除国有独资公司或者由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外,不得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详细登记条件及程序...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指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之公司。
外商投资公司
外商投资公司指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大陆单独投资设立或与中国大陆投资者合资、合作设立的公司,即采取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企业。华侨、港澳台同胞在大陆单独投资设立或与中国大陆投资者合资、合作设立的公司,除分别适用《国务院关于鼓励华侨和香港澳门同胞投资的规定》或《国务院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外,参照执行中国有关涉外经济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相应的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外商投资企业的主要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有关法律规定和实践如下:
(1)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法定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目前,少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已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
(2)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可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其中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者,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实践中,此类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除适用《中外合作法》外,也参照适用《中外合资法》;
(3) 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它责任形式。在实践中,外资企业一般组成为有限责任公司。
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可称为中外合资公司。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可称为中外合作公司。中外合资、合作公司统称为中外合营公司。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外资企业称为外资公司,中外合营公司和外资公司统称为外商投资公司。